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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金庄生建煤矿因多项违法生产行为被处10万元罚金头绳

耐驰机械网 2022-08-29 20:30:33

枣庄市金庄生建煤矿因多项违法生产行为被处10万元罚金

3月9日,记者从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得到消息,枣庄市金庄生建煤矿因四项违法生产行为,合计被处罚金10万元。据了解,该矿矿井3308综采工作面23#、37#、66#液压支架初撑力分..  3月9日,记者从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得到消息,枣庄市金庄生建煤矿因四项违法生产行为,合计被处罚金10万元。

据了解,该矿矿井3308综采工作面23#、37#、66#液压支架初撑力分别为18MPa、20MPa、17MPa;1#与2#、64#与65#、65#与66# 液压支架错茬大于支架侧护板高度的 2/3;上安全出口的 π型钢梁未成对使用,实测2根π型钢梁的间距为0.75m,不符合《枣庄市金庄生建煤矿3308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支架初撑力不小于24MPa”“支架错茬不大于支架侧护板高度的2/3”“π型钢梁的间距不大于0.6m”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第二项违法行为则是地面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安装的甲烷传感器所监控的区域内的馈电装置未安装甲烷断电控制器,不能实现甲烷电闭锁功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同时,该矿员工王某(原掘进一区工人)、姚某(原运输工区工人)、宋某某(原机电工区工人)三人于2018年6月14日任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2019年2月20日现场检查时,超过六个月未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不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除上述三项外,该矿主井新更换的四根提升钢丝绳(直径38mm)在悬挂前未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试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矿井33采区轨道斜巷(巷道坡度 13°,提升距离 540m)提升综采支架绞车配备的直径 24.5mm 缠绕式提升钢丝绳使用已超过 18 个月,悬挂前和使用中未对钢丝绳进行性能检测试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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